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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12-30
更新日期:114-12-30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督訓科
一、
本總隊第一大隊基隆偵查分隊,宋員於114年12月5日在桃園國際機場查獲嫌犯,以人體器官內分別夾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計4顆,合計180公克,主動積極查緝,工作認真辛勞。二、
本總隊第一大隊基隆偵查分隊,劉員於114年12月4日在桃園國際機場查獲嫌犯,以人體器官內分別夾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計6顆,合計204公克,主動積極查緝,工作認真辛勞。三、
本總隊第一大隊基隆偵查分隊,羅員於114年11月5日在新北市土城區查獲嫌犯,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拖咪酯菸彈含煙機1組毛重24.1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0.9公克及其他相關證物以,主動積極查緝,工作認真辛勞。四、
本總隊第二大隊偵查分隊,劉員於114年10月25日在高雄市旗津區查獲嫌疑人利用「保○號」雜貨輪以載運冷凍貨物名義夾藏未申報香菸2,027箱等證物。工作甚為辛勞,績效卓越,足為同仁表率。五、
本總隊第二大隊偵查分隊,梁員於114年11月26日在台南市安平區查獲收件人由印尼進口國際快捷郵包內夾藏毒品帽柱木鹼(毛重2,026公克)等證物。工作甚為辛勞,績效卓越,足為同仁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