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行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及委員會決定事項。
- 綜理日常會務,並由主任委員決行。
- 主任委員代表本會執行職務,並擔任會員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
- 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1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應由委員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出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主任委員僅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襄理會務,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一條:辦事處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幹事1至2人,由委員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會務需要,聘請顧問協助會務,其任期與委員同。
第二十二條:警友會設站長、副站長、幹事各1人,負責推行業務,由辦事處主任遴選,送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職員均為無給職,但視業務需要,得酌給津貼或車馬費。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委員會通過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同意行之。
- 章程之擬定、變更。
- 常務委員、委員之罷免。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委員(常務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乙次,其決議以過半數出席,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委員、常務委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入會費由遴聘之顧問每二年至少一次捐新台幣2萬元。
- 團體人會費新台幣5仟元。
- 有關機關補助。
- 事業費。
- 社會各界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每年訂定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由委員會提交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執行,或委由委員(常務委員)會決議執行。
第三十條:本會每年經費收支情形,應於委員會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造報告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總會備查。
第三十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總會核備後執行,變更時間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