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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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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友會組織章程

發布日期:106-06-01

更新日期:106-06-01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警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警友會組織章程
92年2月26日第五屆第一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
101年2月3日第九屆第一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警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協力防範犯罪,擴大安全宣導,促進警民合作,強化治安功能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所在地。
第四條:本會得設分支機構,各大隊於基隆、台中、高雄分區設置辦事處,各中隊設置警友站。
第五條:本會承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以下簡稱總會)指揮、監督、指導辦理會務,並與目的事業機關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暨其所屬大、中、分、小隊密切配合、協調、聯繫。
本會對所屬單位之人事、業務、經費,有考核、指揮、監督之權。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及貨櫃安檢。
  2. 協助防範犯罪之宣傳。
  3. 辦理民情訪問及疏解警民糾紛。
  4. 警政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5. 舉辦各種聯誼活動,加強警民情感。
  6. 表揚有功警察人員及警友。
  7. 慰問因偵辦走私及刑案,拯救災難及其他因公殉職或受傷之警察人員及警友。
  8. 獎勵維護治安特殊貢獻之民眾。
  9. 其他促進警民活動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品德端正,言論允當,無不良行為及嗜好,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或現職警察人員2人介紹,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團體、個人、名譽會員、顧問等四種。
  1. 團體會員-凡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公(私)企業工廠(場)、公司、行號等團體名義(含義警、義交、民防等)參加者,為團體會員。
  2. 個人會員-凡以個人意願自行參加者,為個人會員。
  3. 名譽會員-凡熱心公益,關心社會治安,在社會上地位崇高,具有領導能力者,由本會聘請為名譽會員。
  4. 顧問-凡贊同本會宗旨,自願贊助本會經費、財物者,聘請為顧問。
第九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義務如下:
  1. 權利:
    • 發言權及表決權。
    •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不包括名譽會員)。
    • 參與各種活動之權益。
    • 使用本會各種設施之優待。
  2. 義務:
    • 繳納會費。
    • 遵守會章及決議案。
    • 協助推行警民合作。
    • 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委員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有危害團體,影響本會名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資料敘述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出會、退會,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代行職權。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由委員會定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1.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訂定與變更章程。
  3. 選舉或罷免委員。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大會)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置委員15人成立委員會,候補委員3至5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第十七條:委員會之職權: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2.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事項。
  3. 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4. 聘(免)任職員及顧問。
  5. 監督考核會務。
  6. 訂定審查年度工作計劃及預、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之職掌如左:
  1. 執行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及委員會決定事項。
  2. 綜理日常會務,並由主任委員決行。
  3. 主任委員代表本會執行職務,並擔任會員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
  4. 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1人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應由委員會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出缺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主任委員僅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襄理會務,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一條:辦事處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幹事1至2人,由委員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會務需要,聘請顧問協助會務,其任期與委員同。
第二十二條:警友會設站長、副站長、幹事各1人,負責推行業務,由辦事處主任遴選,送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職員均為無給職,但視業務需要,得酌給津貼或車馬費。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委員會通過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同意行之。
  1. 章程之擬定、變更。
  2. 常務委員、委員之罷免。
  3. 團體之解散。
  4.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委員(常務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乙次,其決議以過半數出席,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委員、常務委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由遴聘之顧問每二年至少一次捐新台幣2萬元。
  2. 團體人會費新台幣5仟元。
  3. 有關機關補助。
  4. 事業費。
  5. 社會各界捐款。
  6. 委託收益。
  7. 基金及孳息。
  8. 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每年訂定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由委員會提交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執行,或委由委員(常務委員)會決議執行。
第三十條:本會每年經費收支情形,應於委員會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造報告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總會備查。
第三十一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總會核備後執行,變更時間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