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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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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史館

更新日期:110-02-28

發布單位: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隊史簡介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前身為鹽務警察總隊,對日抗戰時期及以前 為稅警總團,有光榮歷史與優良傳統。

  台灣日據時期鹽屬專賣,迨民國卅四年台灣光復,由行政長官 接收,卅五年四月財政部設臺 灣鹽務管理局,洽由長官公署撥士兵 四十五名組織查產組,又由各縣警察局調撥駐衛警,擔任鹽場緝私 工作。嗣於卅六年 七、十月由福建區調二批稅警來台,編為七個隊 ,卅八年二、五月由山東區撥調稅警六個隊來台,共計十三個隊, 後整編為八個隊,台灣鹽務管理局設警務科,綜理鹽務。卅九年七 月一日警察一元化,鹽務改隸台灣省警務處,成立「台灣省鹽務稅 警總隊」,當時任務擔負鹽場保產、護稅、緝私及鹽區治安、協助 海防等任務。在此期間重要工作分述如下:

  六十年財政部新建辦公大樓落成,指定由鹽警擔任警衛工作,於同年五月十九日派官警進駐,為開拓新任務之開始。

  鹽警有優良傳統,其守法、守分、廉潔、負責精神獲長官信賴 ,於六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抽調鹽警五十人進駐基隆、台北、高雄關, 協助海關勤務,以後多次增加警力,鹽警業務已由鹽場拓展至海關。 鹽警在大陸為陸軍編制,改隸台灣省警務處後,改為警長、警 士制,於六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改為隊員制,警長改為小隊長,警 士改為隊員,開拓了員警光明前途。鹽警改制後,需接受警察養成 教育及參加特考,正式任命,於六十一年十月內內政部警政署核准 成立「台灣省警察學校台南分班」,於六十二年二月至六十五年五 月共辦八期,訓練鹽警及其他警察七二五人。

  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十 七日蔣 經國先生於行政院長任內,在立法院宣布自六十六年七月 起停徵鹽稅,並指示財政部減少私鹽查緝人員,移充加強海關查緝 工作。為因應新任務於六十七年七月一日奉令改稱為「台灣省保安 警察第三總隊」原建制不變,於七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奉令將鹽場勤 務,移撥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至此本總隊專責財政部及海關警衛並 協助查緝走私之責。
總隊沿革
民國以前
  我國在唐、虞以前鹽任人採收,至禹始定鹽貢,是最早的鹽稅 ,至東周管仲相齊,始行專賣,收海鹽之利,充裕國庫,而相 沿數千年。為防杜 私漏設「鹽人」、﹁虞侯﹂、﹁祈望﹂, 漢代設「農官」、唐代設「鹽鐵史」,至宋朝定「官鹽闌入 法」設「巡檢」,元代辦「水師」以保鹽場,各鹽區設「巡 丁」以防 緝私鹽,為早期之「鹽警」。

民國以後
民國初期:
  民國初年,各省在鹽運使下設緝私總部下轄緝私營,各鹽場設 「巡警」,沿用陸軍編制,銷區設「鹽巡營」,當時各產銷區 人數眾多,步兵、馬隊、水師、艦艇俱全,頗具規模。

民國政府統一全國:
  緝私工作以查禁場私為根本,民國十七年財政部第一次財政會 議整理鹽場,於鹽務署內設緝私處,主管全國緝私事宜,各區 設緝私局於廿五年改稱為「稅警」。

剿匪及抗戰期間:
  民國十九年冬,財政部為整理緝私,仿照美國財稅武裝組織, 按陸軍編制成立稅警總團,由於裝備、訓練精良,為國軍精銳 部隊,歷經廿一年「一、二八」對日淞滬戰役,廿二年冬奉令 參加江西剿匪,歸第六路軍指揮,廿五年十二月西安事變調往 潼關備戰。廿六年抗日軍與稅警參加「八、一二」上海保衛戰 ,而後參加剿匪與對日抗戰,規模較大者列后:

兩淮:(江蘇)
  上海戰役、連雲港戰役、宿遷之役、新安鎮之役等。

山東:
  突擊日占據煙台市威海衛豹虎山之役與匪山東人民救國軍作戰等。

遠征緬甸:
  民國卅年滇緬邊境稅警總團因作戰需要改編為暫編三十八師, 隨遠征軍入緬抗日,與英軍並肩作戰。卅年七月財政部將緝私 署官兵移撥一萬四千餘人改編為場警,歸鹽務機關管轄指揮, 專責緝私、保產、護稅、警衛等,於同年十月十六日鹽務總局 成立場警管理處,迄卅四年緝私署裁撤,原場警更名「鹽警」。

台灣光復
財政部在台灣設置鹽警
  台灣自延平郡王鄭成功治台,仿福建築鹽埕,由煎改曬,迨日 時據期積極開闢鹽田,台灣光復成立財政部台灣鹽務管理局, 下設鹿港、布袋、北門、七股、台南、烏樹林鹽場,亦同時設 置鹽警,除原查產組外,先後從福建、山東兩區調鹽警來台, 當時全國鹽警三萬餘人,中央鹽務總局設鹽警管理處,各區鹽 務管理局設警務科,台灣當時為十三個隊後簡為八個隊,員警 共四一六人。

改隸台灣省警務處
  卅九年一月台灣鹽務管理局暫行劃歸台灣省政府管轄,以一年為期,同年七月一日台灣省警察統一指揮,成立「台灣省鹽務稅警總隊」下轄二個大隊八個中隊,分駐六個鹽場。四十六年上級核定組織規程,並改稱「台灣省鹽務警察總隊」。

奉令支援海關兼負關鹽緝私
  民國六十年底,台灣經濟與工商快速發展,對外貿易大增,海 關業務亦隨之增加,海關一時無法大量增加員額,上級長官以 鹽警忠於職守,對鹽場緝私及維護治安,有良好表現,守法守 潔分及廉操守,獲得長官信賴,且鹽區治安良好,私鹽減少, 財政部決定由鹽場抽調五十人,於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北分駐基隆、台、高雄海關,配合海關執行勤務,因獲得好 助評並對海關有所幫,數度增加員警,使緝私工作更具績效。

  改制保三總隊專任財政部機關警衛及協助海關勤務 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蔣經國先生於行政院長任內,在立 法院宣布六十六年七月起停徵鹽稅,以減少私鹽查緝人員,移 充加強海關緝私工作,為了因應這項新任務,即協調有關機關 研擬各措施,並奉令於七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將鹽場勤務及駐鹽 場一個中隊員警移撥保二總隊接管,本總隊專負財政部及海關 警衛,並協助查緝走私之責。

政府解嚴
  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時起,政府宣布解嚴,本總隊奉令接掌進貨櫃安全檢查工作,肩承海關緝私及各港口貨櫃安全檢查任重責。務由簡趨繁,人事編制工作績效亦隨之精實壯大。迭破重大走私案,屢建奇功。

總隊改隸
  七十九年一月一日層奉行政院核准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組織通則」規定,改隸內政部警政署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廳舍整建
總隊行政大樓:
  財政部奉准於台北縣新店之屈尺興建行政大樓一座,自民國七十三年七月開工,期年告成樓高六樓,合計一、0六六坪,於七十四年九月啟鑰,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原駐防台南擔任不轄鹽務勤務,嗣鹽政改歸經濟部主管,總隊之任務轉置重點於協助海關勤務,遂將總隊部北遷,進駐新建大樓。

第一大隊辦公大樓:
  民國七十六年七月解嚴,本總隊接掌貨櫃安檢工作,原駐基隆稅關局一個中隊,擴編為一個大隊(第二大隊) 因駐地房舍使不敷用,由前馬總隊長鑫昌,向財政部爭取預算、經費,經奉准在基隆七堵興建行政大樓乙座,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開工,至民國八十年六月竣工,樓高七層,合計一、七一五坪,堂然構軒敞,巍壯麗。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奉令更名為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

第二大隊辦公大樓:
  本總隊第三大隊(原稱為第一大隊)於解嚴後,接掌貨櫃安檢工作,負責協助高雄關查緝走私,為便於指揮、監督,經向財多政部方籌策土地、經費,於民國七十五年三月核准興建,座雄落於高市和平二路二二七巷廿二號。至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完工,樓高五層。合計六四二.二一坪,旋於同年二月十七日落成啟用,直至民國七十九年元月,奉令更名為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三大隊。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奉令更名為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